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于2023年3月1日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临江市城区内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具体范围包括:临江主城区、三公里街道、大湖街道、大栗子街道。
二、征收标准
根据《临江市发改局 临江市住建局 临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临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联字〔2017〕41号),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为:
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特业1.60元/吨。
三、征收方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四、征收污水量计算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特此通告。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来源:临江市人民政府网